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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河南省系镇平县某村居民。河南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镇平县 2014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文,其间触及李某某地点村庄土地面积 9.351公顷。
2023 年12月8日,李某某土地上的附属物于被强制铲除。2023年11月27日,其向镇平县自然资源局邮递违法占地查办请求书,主要是针对征地项目,要求其书面回复。
通过政府信息揭露了解到,2015年5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镇平县 2014 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2015年5月26日,镇平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李某某承揽的土地坐落征收规模内。
2023年12月8日,大街办事处在李某某没有处理补偿挂号且未就征收补偿协商一致签定安顿补偿协议,也未作出征收补偿决议并依法施行的状况下,安排人员强制占用李某某合法承揽的土地并对地上附属物进行铲除。
1、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没有充沛的依据可以证明案涉土地争议的土地在被征收的规模内。
3、关于被铲除土地上的附属物,现已进行过补偿由村组进行发放,关于收取补偿金钱的大众没有提出任何的争议。
榜首,关于原告的主体资格。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请求的复函中清晰阐明,“大连大机”、“金港三期征地”地块归于《镇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镇平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中的征地规模,故原告具有本案的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的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子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依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详细施行外,人民法院应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榜首款的规则,以作出决议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决议书的,以详细施行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本案中,对原告土地施行清表的行为没有决议,但依据镇平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原告的回复可知,被告大街办事处为征收施行主体。尽管大街办事处乡民委员会自认原告地上附属物由其施行铲除,可是乡村集体土地征收进程中的撤除行为,宜首要推定系征收施行主体或托付施行的撤除行为,而不该确认为民事主体施行的撤除。由于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准则的实质是国家依据公共利益需求施行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一个完好的进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进程,故被告应当对强制铲除地上物的行政行为承当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九条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法令、法规规则和听证会等状况确认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后,应当安排有关部分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定征地补偿安顿协议。征地补偿安顿协议演示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定。对单个的确难以达到征地补偿安顿协议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请求征收土地时照实阐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三十一条规则:“征收土地请求经依法同意后,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同意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涵拟征收土地地点的乡(镇)和村、乡民小组规模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征收规模、征收时刻等详细工作安排,对单个未达到征地补偿安顿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顿决议,并依法安排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二条:“违背土地管理法令、法规规则,阻遏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令设定,法令没有规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议的行政机关应当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被告作为征收部分,在未予原告达到安顿补偿协议,亦未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状况下,对原告地上附属物施行铲除的行为,显属违法。